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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3-13 15:47: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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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聋、哑的犯罪嫌疑人,由于生理上的缺陷,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,这些生理上的原因可能影响其准确地理解讯问人发问的内容、意图和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,从而影响其充分行使辩护权,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  为了保障聋、哑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,准确地供述有罪、无罪、罪轻、罪重的案件事实,保证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,在讯问这些犯罪嫌疑人时,应当有通晓聋、哑手势的人员参加讯问。

  为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提供翻译的人,需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、哑情况及翻译人员的姓名、工作单位和职业等基本情况。

  “聋”是指双耳失聪,“哑”是指因生理原因不能讲话。

  为聋、哑犯罪嫌疑人提供通晓聋、哑手势的人作为翻译,是侦查人员的法定义务,也是聋、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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